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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干事创业者担责负责 ——宿迁市“三项机制”文件解读(三)

发布日期:2018-07-18浏览次数:

 为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、担当作为,旗帜鲜明地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、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,市委出台了《宿迁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为我市开展容错纠错工作作了明确规范。

适用范围

容错纠错是对在改革创新、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,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勤勉尽责、未谋私利,能够及时纠错改正,都不作负面评价,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,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、勇于创新的干部。

“五评”原则

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三个区分开来”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,在妥善把握事业为上、实事求是、依纪依法、容纠并举等原则基础上,从五个方面历史地、科学地、辩证地评价干部:

评主观动机,是无心之失还是明知故犯,是出于公心还是为谋私利;

评工作依据,是界限不清还是有令不行,是探索先行还是漠视规范;

评决策过程,是依规决策还是违法擅断,是民主集中还是独断专行;

评社会影响,是影响轻微还是危害严重,是广受拥护还是怨声载道;

评事后态度,是积极补救还是放任不管,是主动报告还是蓄意掩盖。

适用情形

在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下,结合地方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,出现程序瑕疵或偏差错误的;

开展改革创新工作,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因缺乏经验而产生探索性失误、偏差或错误的;

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,主动担责化解长期积累的矛盾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;

针对突发应急事件,着眼于解决当前问题,出现决断性失误、偏差或错误的;

在服务群众和企业中,因着眼于提高质效进行附条件容缺受理、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、偏差或错误的;

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。

在实施过程中,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或严重违反中央和省市重大部署,缺乏政治担当的,禁止容错。

工作流程

启动:采用“谁发现、谁启动”原则,即对于集中整治、巡视巡察、专项检查、选拔任用、问责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容错纠错情形的,由工作组织者直接启动容错纠错机制。干部个人或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,应当及时或在启动问责程序7个工作日内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以书面形式向党委(党组)提出启动申请。

调查: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、直接启动机关及所在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,在保护当事人的辩护、说明等权益基础上,根据“三个区分开来”和“五评”标准开展调查,形成调查材料并及时向党委(党组)报告。

认定:容错纠错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,科学作出容错纠错认定结论。要体现对干部的从严要求,对政治立场有问题的一票否决、清廉上有问题的绝不容忍,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、法律底线内进行。

审核:调查结论形成并提出容错纠错建议后,由同级党委(党组)审核把关。情况复杂、涉及面较大、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。

反馈:对予以容错的,应及时向干部个人反馈,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;对不予容错的,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原因和理由,听取意见后决定是终结调查还是补证重查。

正向激励

对被容错免责的干部,在以下方面不作负面评价:

单位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;

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;

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;

工资、津贴、补助等福利待遇。

对确需追责的,根据本实施办法给予从轻、减轻或组织处理的,应在处理决定中说明并存入干部档案,影响期结束后不作负面评价。

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、消除顾虑。

容纠并举

分类提醒、督促预防。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早提醒、早预警。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,及时掌握动态,督促建章立制、形成规范性解决方案。

分类施策、消除隐患。针对问题性质分别采取监督意见、监察建议、五方联谈、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分析查找原因,制定改进措施,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,推动问题整改。

分类衔接、综合治理。要将容错纠错同实践运用“四种形态”结合起来,通过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,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形式,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,防止小隐患发展为大问题。

为提升容纠成效,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容错纠错机制精神,全面梳理排查拟适用事项,在认真研判后提出处置意见,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后具体实施。

来源:宿迁网